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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务接待午间饮酒 心存侥幸触犯红线

发布日期:2018-11-16 08:41:33   来源:安徽纪检监察网   浏览量:1283

        【线索来源】

2017年11月,宣城市宣州区纪委收到区委巡察办在开展巡察中发现的“区司法局午餐招待时菜单内容中含有酒类”相关问题线索后,立即组成核查组,对该问题线索展开调查核实。

    【情况核查】

经查,2015年7月28日上午,泾县司法局派人送干部邓某某至宣州区司法局报道并联系普法工作,当日中午该区司法局时任党组副书记顾某某负责接待工作,并在宣城市区某酒店安排了公务用餐,期间共点两瓶六年家酒(价值256余元)用于招待。调查组仔细查看了公务接待单和酒店菜单小票,同时约谈了当事人顾某某等人。起初,顾某某还抱有侥幸心理,并百般抵赖,强调其本人当日中午未饮酒。然而,当铁证摆在面前时,顾某某面红耳赤地低下了头,诚恳地坦白了自己的违纪事实。

    【处理情况】

针对顾某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,在工作日进行的公务接待活动中午餐饮酒的行为,2018年11月2日,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有关规定,经宣城市宣州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,给予顾某某党内警告处分。

    【违纪者说】

“兄弟县的领导和同事前来联系工作,我想着应该尽地主之谊。俗话说,‘无酒不成席’,当时点餐时就要了两瓶酒,没想到会在巡察中被发现。现在想来,根本原因还是在于自己的头脑中缺乏纪律和规矩意识,没有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,公然触犯纪律红线。对于组织上给予的处分,我诚恳接受,今后一定时刻绷紧遵纪守规之弦,决不再犯类似错误。”收到自己的处分决定书时,顾某某连连懊悔不已。

    【执纪者说】

自中央八项规定和《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》出台以来,各地根据地方实际,纷纷制定了各具特色、限制更严、操作更细的地方版“禁酒令”。安徽省出台的《省内公务活动禁止饮酒规定》提出,除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等活动外,省内公务活动一律不准饮酒,工作日午间一律不准饮酒。公务人员在工作期间饮酒,不仅影响政务工作正常开展,而且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。顾某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,却对有关规定心存侥幸、明知故犯,待受到惩处后,悔之晚矣。因此,党员干部要时刻严格严于律己,从内心深处敬畏党纪党规,使守纪律、讲规矩成为习惯、成为本分。 (宣城市纪委监委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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