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丰富问责情形 提出更高标准——新修订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》解读之四

发布日期:2019-09-10 08:32:56   来源:中国纪检监察报   浏览量:3399

  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建局、水务局落实“两不愁三保障”工作存在形式主义问题,区住建局局长、水务局局长因负有主要领导责任,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……这是甘肃省纪委监委近期通报的因工作中存在形式主义、官僚主义问题受到问责的案例。

  “形式主义、官僚主义问题,在之前的条例问责情形里没有体现,新修订《问责条例》按照中央有关要求,结合基层实践,在第七条第(五)项中加以明确。”参加此次修订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同志表示。

  党的十九大提出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,强调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、思想建设、组织建设、作风建设、纪律建设,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,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。新修订《问责条例》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,针对党内存在的思想不纯、政治不纯、组织不纯、作风不纯等突出问题,将原有6大类问责情形增加为11大类,提出更高更严标准。

  2016年颁布《问责条例》以来,各地各部门持续深入推进问责工作,成为管党治党的制度利器,但实践中也出现了问责不到位和泛化、简单化等问题。如华北某市纪委监委调研发现,有的地方对乡镇基层部门制定的问责情形和要求简单机械,不考虑实际情况和具体原因,搞“一刀切”式问责,挫伤干部干事积极性,影响了问责的政治效果、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。

  新修订《问责条例》将原条例中党的建设缺失情形进行拓展,对维护党的纪律不力等情形进行细化,具体明确为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、党的思想建设缺失、党的组织建设薄弱、党的作风建设松懈、党的纪律建设抓得不严,以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坚决不扎实等问责情形,内容更加具体、指向性进一步增强——

  将“党的政治建设”专设一项进行描述,“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,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,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,不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,有令不行、有禁不止,阳奉阴违、欺上瞒下,团团伙伙、拉帮结派问题突出,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健康,党的政治建设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,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”。

  将“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”细化为“党的思想建设缺失,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流于形式,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,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”。

  将“组织生活不健全,党组织软弱涣散”细化为“党的组织建设薄弱,党建工作责任制不落实,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,不执行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,民主生活会、‘三会一课’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执行,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执行不力,党组织软弱涣散,违规选拔任用干部等问题突出,造成恶劣影响的”。

  将“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,作风建设流于形式”细化为“党的作风建设松懈,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力,‘四风’问题得不到有效整治,形式主义、官僚主义问题突出,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表态多调门高、行动少落实差,脱离实际、脱离群众,拖沓敷衍、推诿扯皮,造成严重后果的”。

  ……

  今年7月,天津市纪委监委通报天津天保控股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、董事长邢国友,现任党委书记、董事长赵家旺履行巡视整改责任不力被问责的消息。二人因巡视整改敷衍了事、消极应付,甚至弄虚作假、边改边犯,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党内警告处分。

  “巡视整改不力”,也是问责情形里的“新面孔”。第七条第(八)项将“领导巡视巡察工作不力,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走过场、不到位,该问责不问责”纳入问责范围。此外,第(九)项“履行管理、监督职责不力”,第(十)项“教育医疗、生态环境保护、食品药品安全、扶贫脱贫、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、乱作为、慢作为、假作为”均为问责情形里的新内容,体现了问责情形的与时俱进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。

  参加此次修订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同志表示,这些新增、细化的问责情形,给党组织、党员干部划出一道道更为清晰可见的高压线,对履职尽责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。指向清晰、标准明确,有利于解决问责不到位和泛化简单化问题,为精准问责提供制度保障。(记者 戴南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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