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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:打造全融合全覆盖监察新体系

发布日期:2018-01-17 08:35:40   来源:中国纪检监察报   浏览量:1070

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,要解决当前反腐败斗争遇到的实际问题,破除体制机制障碍,健全国家监督体系。在判断改革成效时,要看各地是否坚持和加强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,是否把党中央关于纪委与监委合署办公的精神落到实处,实现机构、人员、职能全面融合,是否把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,是否加强了监察委员会的内部监督制约等。浙江在推进改革试点工作时,围绕上述几个方面,着力打造集中统一、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制。

 实现“1+1=1”的“全融合”效果

 牢牢把握“全融合”的理念和要求,通过纪委、监委合署办公,实现反腐败力量全面整合、人员全面融合、工作全面聚合,人财物集约配置,使改革效益最大化。

 坚持机构“全融合”。浙江省坚持内涵式发展道路,在不增加机构、职数和编制总数的前提下,按照“全融合”要求,监委与纪委共同设立综合部门、信访部门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、案件审理部门、追逃追赃部门、执纪监督部门和审查调查部门,形成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相互融合、相互衔接、互为一体的工作格局。

 坚持业务“全融合”。机构成立后,把检察机关转隶人员与原纪检监察机关人员混编,“全融合”安排人员。浙江还重点加强案件监督管理部门、审查调查部门、案件审理部门人员力量,以新老搭配、交叉搭配的方式,把熟悉纪律审查和职务犯罪调查的业务骨干充实到审查调查部门,熟悉法律文书和诉讼业务的干部充实到审理部门,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转隶人员业务特长和优势。通过开展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双向业务培训,使监委干部尽快熟悉新业务,补齐各自的短板,深入推进思想理念、执纪执法观念融合。

 坚持感情“全融合”。对转隶人员的安置、待遇做妥善安排,关心了解他们遇到的困难,增强转隶同志的归属感和认同感。利用纪检监察学习讲坛、委领导与干部谈心谈话、干部座谈交流、微党课、机关干部读书会等平台,定期开展思想交流。通过细致思想工作,不断强化转隶人员“进一家门、成一家人、说一家话、干一家事”意识。

 把“全覆盖”要求落实到履职全程

 对照全面覆盖的要求,扎实开展监督、调查、处置工作,把监察范围覆盖到公权力运行的全过程、各领域和各环节。

 监察对象“全覆盖”。在中央改革试点方案规定的监察对象基础上,进一步细化监察范围,明确“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、国有企业委派到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”以及“其他按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”也属于监察对象,使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在监察范围之内,实现了由监督“狭义政府”到“广义政府”的转变,使国家监察全覆盖与党内监督全覆盖相互协调、相得益彰。改革前浙江省行政监察对象为38.3万人,改革后监察对象为70.1万人,增长了83.02%。

 监察网络有效拓展。在省、市、县三级全部建立监委、实现纵向层面监察全覆盖的基础上,将各级派驻纪检组更名为派驻纪检监察组,授予其部分监察职能,实现横向层面监察职能的有效拓展。同时,整合执纪监督部门和派驻机构人员力量,强化协同作战的综合优势和监督合力,形成工作统筹考虑、力量统筹调配、成果统筹运用的“一盘棋”工作格局。

 严防“灯下黑”,强化自我监督

 纪检监察机关的作风和纪律,关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效,关乎党和国家的信用和形象。浙江省在推进改革试点过程中,始终把加强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摆在突出位置来抓,扎紧制度笼子,坚决防止“灯下黑”。

 在机构设置上,省、市两级实行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职责分开、部门分设,审查调查部门不固定联系单位和地区,一事一交办,一案一受理。省纪委4位副书记(省监委副主任)分别分管信访、案件监督管理、审查调查和案件审理等不同的工作部门,形成了相互配合、相互制约的机制。所有的问题线索,在处置过程当中都要经过集体会商,防止出现不按规则办事情甚至谋取私利等问题。

 在制度安排上,根据监察措施的权限大小,设置层级不同的审批程序,严格决策和审批要求。作出立案调查决定、处分决定等重要事项,必须向上级监委、同级党委请示报告,接受党委监督。不论采取监察措施,还是对上请示、对下批复,都要全面留痕,使监察职能履行的全过程有据可查。谈话、讯问、询问,以及留置全过程,都同步录音录像,防止权力滥用。在涉案款物管理方面,严格执行专门保管制度,设立专用账户,固定专门场所,指定专人保管。在履行职责方面,严格执行回避制度,存在可能影响公正监察情形的,监察人员必须回避。建立说情、过问案件情况记录、报告制度,对打听案情、过问案件、说情干预行为,逐一记录和备案,严防徇私舞弊行为。对私存线索、跑风漏气、以案谋私等行为,严肃查处,决不姑息。同时,依法自觉接受人大监督、民主监督、法律监督、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。(钱唐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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