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手记 | 一次委托谈话

发布日期:2020-10-27 09:18:40   来源: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  浏览量:878

      “这种委托谈话,很接地气,效果很好,真正做到了小病不出单位。”10月19日,我到综合监督单位三明市梅列区民政局党组回访调研,该局党组负责人谈到委托谈话带来的变化。

  一番交谈,大家渐渐打开了话匣子。该负责人告诉我,他在乡镇、街道、区直部门“一把手”岗位干过,头一次接到委托谈话任务,有小问题的干部心理压力不会那么大,做教育挽救工作也更有底气。

  中秋国庆节前,该负责人召开专题警示教育课,学习三明市纪委监委节前通报文件,结合身边事方某,“怕的是小病不治酿大灾,怕的是你们也把持不住,到时付出惨痛代价。”

  今年5月,根据梅列区纪委监委开展私车公养问题监督检查发现的线索,我们通过外围核查,发现了区民政局方某的私家车挂靠公务车辆维修的问题。在查阅该单位公车私养有关问题整改情况,一条的加油记录引起了我们注意。“有异地出差用车,为何未报备?”我察觉到,金额虽不大,时间久远,但用车的又是方某。

  经过综合分析研判,我们认为方某问题线索具体清楚、涉及金额不大、性质较为轻微,决定委托梅列区民政局党组书记谈话来处置。今年3月,梅列区纪委监委推出委托党委(党组)书记谈话方式处置问题线索规定。

  不过,我很快就遇到了棘手的事,无例可循。于是,我走访了解方某的基本情况,与区民政局党组负责人多次沟通交流,听听委托谈话的真实想法。他以小病不出社区、乡镇为例,说道:“对有小病的问题干部,毕竟我们对他们熟悉,委托谈话能把问题说清楚,也减轻干部心理压力。”

  在问题线索处置过程中,一般都是由纪检监察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的,不少党员干部觉得心理压力很大。

  根据建议,我提出了对方某问题线索进行委托党组书记谈话的处置建议,很快得到梅列区纪委监委的批准。委托谈话前,我详细制定了委托谈话方案和工作预案,7月9日向区民政局党组负责人发出《委托函》,督促其履职尽责,并要求在限定期限内进行书面反馈。

  委托谈话不能“一交了之”。委托谈话期间,我与该负责人保持密切沟通联系,协助梳理纪律法律、政策法规,提醒谈话注意事项。7月20日,我收到区民政局党组书记《回复函》,函件中详细说明谈话内容、过程、思想情况,并建议给予方某责令检查处理。

  经过谈话确认,方某在未办理手续情况下公车私用,违规报销私家车维修费,之后将产生油费、本人应承担的车辆维修费清退给区民政局,表示今后吸取教训、改正错误。考虑到方某能够积极配合,态度良好,如实说明问题,退缴违规费用,区民政局党组给予方某责令检查处理。

  经过对谈话效果的一番检验评估,我们同意区民政局党组的建议,并督促做好警示教育、建章立制。至此,这一件问题线索得以办结。

  谈起此次委托谈话的感受,该负责人第一反应是“减负”。他深有感触:“以前一提到谈话,党委(党组)书记往往觉得纪委来做更合适,现在看来,谈话不仅有助于对党员干部的教育、帮助和挽救,而且压实了主体责任,体现了我们党惩前毖后、治病救人的方针。”

  委托谈话要有的放矢,不能跟着问题去、奔着问题去,就容易出现“一交了之”“一谈而过”。作为纪检监察干部,既要增强下级党组织责任意识,融入领域政治生态治理,督促压实主体责任,实事求是运用“四种形态”,发挥好警示震慑作用,更要不断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,多出实招,破解难题,找准“病根”,解决真问题,见人见事见实效,才能把工作落细落实。(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纪委监委驻工信局纪检监察组组长 卢衍昌 || 责任编辑 赵宇航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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